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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进一步促进我国药品审评专家咨询制度发挥其在药品注册申请审评体系中的作用。方法:通过介绍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及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PDMA)对于药品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管理、定位及日常工作程序设定,分析欧美日监管体系下专家咨询委员会在药品审评审批体系中发挥的作用,进一步探索我国药品审评专家咨询制度的发展方向。结果和结论:FDA、EMA和PMDA均具有完善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其中,FDA的咨询委员会中包含消费者代表、行业代表和病人代表,涵盖面广,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EMA的科学咨询小组和PMDA的科学委员会则要求成员不能为监管部门成员。这些举措对提高专家咨询会公正性和工作透明度均具有借鉴意义。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进一步完善药品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制度在专业审评阶段与综合审评阶段的咨询作用,在保护申请人商业秘密前提下,提高专家咨询会工作透明度,加强网络建设,将更有利于发挥药品专家委员会在药品审评体系中的作用。

1背景介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44号)[1]的相关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药品注册审评工作实践,年3月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药品注册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明确了药品审评中心承担药品注册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委员的遴选、利益关系评估与培训考核等工作,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审评中心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运行、会议组织和服务等相关工作。此外,《办法》也详尽规定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管理与职责、委员的权利与义务和任职条件、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以及委员会的各种工作程序,可以较好地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办法》实施以来,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各领域的专业能力,有力地支持了药品审评中心更加科学合理地开展药品审评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我国药品审评能力,加快各类药品在我国注册上市[药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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